消防工程竣工逾期未交资料,罚!
近日,宝安区三家单位进行内部装修工程并相继竣工,但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上备案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后,三家公司都未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定材料,存在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宝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三家单位未进行工程竣工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据了解,200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行政许可作出了不同以往的规定,由消防工程必审必验制度发展到备案抽查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宝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宝安区大部分单位、群众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网上备案,但是仍有部分单位、群众的报备项目被抽中后发现并未按时报送资料备案。他透露,其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对未进行工程竣工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也对逾期不交资料备案的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宝安区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开展消防工程的单位和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人人有责,不要妄图以任何方式触犯法律。特别是在消防行政许可方面,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不能做虚假备案,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